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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AI 法案》进入实施阶段:企业合规指南

AI 法案进入实施阶段后,企业需要建立从角色判断、风险分类到持续监测的责任链。

作者:AI 科技观察阅读时间:28 分钟
AI 硬件、风险评估与法规资料组成的无人物合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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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欧盟《人工智能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689,以下简称“AI 法案”)进入大多数规则开始适用的关键阶段。对企业来说,这个变化并不只是多了一组需要法务部门解释的条款,而是欧洲市场正在形成一套新的经营条件。企业若要继续提供、采购或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就必须能够说明系统由谁负责,为什么采用当前风险分类,运行中采取了哪些控制措施,以及出现问题后如何追溯和处置。

因此,AI 法案合规的核心是建立一条贯穿产品设计、采购、部署、监测和退出的责任链。这条责任链需要回答三个相互连接的问题:谁对系统承担法律角色,实际用途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什么风险,企业用什么证据证明这些风险一直处于可控状态。

AI 法案正在把合规能力转化为进入欧洲市场并持续经营的基础设施。风险分类、技术文档、人工监督和供应商管理看起来分属不同部门,实际上都服务于同一个目标,即让企业在系统整个生命周期中持续证明责任清楚、风险可控,决定可以被解释和纠正。

目录

  1. 1.一、实施阶段首先改变企业的责任边界
  2. 2.二、实际用途和影响决定控制强度
  3. 3.三、合规的核心是一条贯穿供应链的证据链
  4. 4.四、持续经营能力必须进入日常流程
  5. 5.时间线
  6. 6.来源与引用

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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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I 法案生效

    Regulation (EU) 2024/1689 生效,分阶段适用期开始。

  2. 禁止实践与 AI 素养义务开始适用

    禁止的人工智能实践和人工智能素养相关要求进入适用阶段。

  3. GPAI 义务开始适用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承担核心透明度、版权与技术文档义务。

  4. 大多数规则进入实施阶段

    面向市场的系统义务、透明度要求和成员国执行框架迎来关键节点。

  5. 部分产品安全关联高风险系统过渡期结束

    与受监管产品绑定的部分高风险系统按照过渡安排进入更完整的合规要求。

一、实施阶段首先改变企业的责任边界

AI 法案在 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但义务按照风险和市场角色分阶段适用。2025 年 2 月 2 日起,禁止的人工智能实践和人工智能素养要求开始生效;2025 年 8 月 2 日起,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核心义务进入实施阶段;2026 年 8 月 2 日则是大多数系统义务和透明度要求的关键节点。与受监管产品安全规则相连的部分高风险系统拥有更长的过渡期,部分要求会延伸至 2027 年 8 月 2 日,因此企业仍需结合系统类型和过渡条款确认准确日期。[1]

这些日期把原本分散的产品、采购和管理决定连到了一起,也标志着相应规则进入不同的适用阶段。产品经理需要在版本计划中预留重新分类和回归测试的时间,采购团队要在供应商续约前取得最新的技术文件,人力资源部门在启用招聘或员工分析工具前要完成基本权利审查,董事会也需要看到哪些系统仍存在没有关闭的高风险缺口。

如果企业只把日期记在法务日历里,其他部门仍按原来的方式上线系统,法规就不会真正进入经营流程。相反,当每个日期都与负责人、交付物和证据位置绑定时,企业才有可能在客户问询、监管抽查或事故发生后迅速还原当时的判断依据。欧盟委员会仍会持续发布实施材料,成员国也会完善本国的监督和处罚安排,因此法规版本、委员会说明、成员国通知和内部结论都应纳入同一份变更记录。[2]

AI 法案的地域范围也决定了这不是欧盟总部企业才需要处理的问题。只要系统在欧盟市场提供,或者系统输出会在欧盟被使用,境外企业就可能进入法规范围。服务器位于美国或亚洲,模型由第三方托管,都不能单独证明企业与欧盟监管无关。对跨境业务而言,合规判断应从客户所在地、输出使用地和系统影响对象出发,而不能只看开发团队和数据中心在哪里。

进入法规范围后,企业还要按供应链角色确定义务。开发系统并以自己名义投放市场的一方属于提供者,在日常业务中使用系统的一方属于部署者,把第三国系统带入欧盟市场的是进口商,向市场供应系统的是分销商,非欧盟提供者还可能需要指定授权代表。不同角色承担的文件、监督和市场义务并不相同,所以角色判断决定后续全部控制措施。[1]

同一家公司经常同时拥有多个角色。企业可能先以部署者身份采购一个通用模型,随后加入自有数据、工作流和决策规则,再把整套服务以自己的品牌卖给客户。如果企业改变了系统的预期用途,或者实施了足以影响合规状态的重大修改,原本由供应商承担的部分提供者责任就可能转移过来。

这解释了为什么合同中的“供应商负责合规”不能替代企业自己的判断。供应商可以负责模型层面的技术文件、版本说明和漏洞修复,但企业仍要对具体业务用途、输入数据、用户告知、人工复核和最终决定负责。责任不会因为合同中出现一句概括性承诺就自动消失,也不会因为底层模型由知名公司提供就变得清楚。

较为实用的做法是为每个系统建立一张角色卡,记录谁决定预期用途,谁选择模型版本,谁控制输入数据,谁批准上线,谁有权暂停服务,以及输出最终由谁使用。角色卡还应与系统版本和合同主体绑定,业务用途、品牌、模型或市场范围变化后重新确认。这样做能把抽象的法律角色变成可执行的内部责任,避免企业在年末审计时临时寻找负责人。

角色判断一旦清楚,企业才能进一步回答哪些义务由供应商完成,哪些证据必须自己保存,哪些事故需要双方共同处理。接下来要解决的就不再是“谁负责”这个问题,而是同一个系统在具体场景中究竟需要多强的控制。

二、实际用途和影响决定控制强度

AI 法案并不要求所有系统承担完全相同的义务,而是根据实际用途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分禁止实践、高风险系统、需要履行透明度义务的系统以及最低风险系统。风险分类应以模型在具体业务流程中的实际作用为准。

第一道边界是禁止实践。法规禁止利用潜意识操纵或有目的的欺骗来改变人的行为,也禁止利用儿童、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群体的弱点造成重大伤害。社会评分、根据生物特征推断敏感属性、在工作场所或学校进行某些情绪识别,以及只依据画像预测个人犯罪风险,也处于禁止或严格限制范围。公共场所的实时远程生物识别只有非常狭窄的执法例外。[1]

实践中的难点往往不在于企业公开采购了一款名为“社会评分”的产品,而在于高风险功能被更温和的名称包装起来。把员工情绪识别称为“状态洞察”,把自动拒贷称为“客户分层”,不会改变系统对人的实际影响。审查时应使用普通语言说明系统读取了谁的数据,生成了什么判断,判断会触发什么动作,受影响者能否提出异议。只要其中一项无法说明,就不应继续自动化上线。

不属于禁止实践的系统仍可能因为用途和结果进入高风险范围。高风险系统主要来自两条路径。一类系统是受监管产品的安全部件,另一类来自附录三列出的关键领域,包括生物识别、教育、招聘和员工管理、重要基础设施、基本服务、执法、移民与边境管理以及司法和民主流程。招聘排序、信贷资格评估、保险定价和医疗资源分配之所以需要更严格的控制,是因为它们会直接改变个人获得工作、服务和机会的可能性。[1]

同一底层模型放在不同流程中,风险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帮助招聘人员整理岗位描述的语言模型,与自动决定候选人是否进入面试的系统,不能归入同一风险档;客服机器人起草退款回复,与系统自动关闭账户,也不是同一种控制要求。分类文件必须写清预期用途、输入数据、受影响群体、人工决定点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才能为后续控制强度提供理由。

还有一些系统不属于高风险,却会影响用户对内容和互动对象的判断,因此需要通过透明度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聊天机器人通常需要在互动开始时说明其机器身份,合成图像、音频和视频在适用场景下需要标注,深度伪造和公共利益信息尤其要谨慎。如果系统在工作场所进行情绪推断,或者根据生物特征分类,风险还可能迅速上升。[1]

最低风险系统也需要基本治理。内部写作助手应禁止输入客户机密,代码助手要保护密钥和未发布代码,员工需要知道如何核实模型提供的事实和链接。风险分类的作用不是为某些系统提供免责标签,而是让企业把资源放到风险更高的地方,同时保留所有系统都应具备的最低控制。

三、合规的核心是一条贯穿供应链的证据链

当系统被认定为高风险后,企业需要证明的不只是自己制定过一份政策,而是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测试、人工监督和运行监测之间确实形成了连续关系。如果每项材料单独存在,却不能说明某个风险如何被识别,由哪项控制降低,上线后又如何被监测,那么文件数量再多也无法形成可信的合规证据。

风险管理应从具体伤害开始。团队先识别系统可能造成的安全、歧视、隐私和基本权利影响,再估计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设定能够接受的范围,实施缓解措施,并在上线后使用真实运行数据检查剩余风险。准确率只是其中一个指标,不同群体的错误率、分布漂移、可解释性、鲁棒性和网络安全都应进入测试。模型更新前后还要使用可比较的基准,以确认风险究竟改善了还是转移了。

数据治理则要解释测试结果为何可信。训练和验证数据从哪里来,是否拥有许可,是否包含重复样本和错误标签,是否代表实际用户,谁批准了清洗规则,都应留下记录。完全不收集敏感属性并不等于没有歧视风险,因为邮编、学校、语言和工作经历都可能成为代理变量。如果为了偏差检测确有必要处理敏感属性,应在受控环境中完成,并采用最小化、访问限制和到期删除措施。

技术文档和运行日志负责把设计决定与实际使用连接起来。文档应说明预期用途、系统架构、训练方法、性能限制、测试结果、人工监督设计和安全措施,日志则应记录输入、输出、人工干预、异常和版本变更。日志全部留在供应商后台并不够,部署者至少要能够导出与自身决定有关的记录,并把记录关联到具体模型版本和操作人。[1]

人工监督也必须能够真正改变结果。监督人员不仅需要培训,还需要有权暂停、覆盖和撤销模型输出,并且拥有足够时间作出独立判断。招聘、信贷、医疗和公共服务场景不能把模型分数直接复制为最终决定,界面也不应把“接受模型建议”设计成唯一的默认选项。当人工不同意模型时,系统应保存理由,这既能支持申诉,也能帮助团队发现模型持续存在的缺陷。

安全与鲁棒性测试需要覆盖提示注入、数据投毒、模型反演、越权访问、对抗样本和服务降级。生成式功能还要检查幻觉、敏感信息复述和越狱提示。每个未通过的测试都应对应明确处置,例如暂缓上线、限制用途或修复后复测,而不能只留下一个没有负责人和期限的“已知问题”。

提供者还要根据适用情况完成质量管理、符合性评估、欧盟声明、CE 标识和注册,并建立上市后的监测与严重事件报告机制。CE 标识只对应特定版本和用途,并不意味着未来的所有更新都自动合规,因此部署者需要把供应商声明、系统版本和自己的用途记录关联起来。至此,风险识别、技术控制、上线决定和运行监测才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这条证据链不能止于企业内部。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者需要准备模型技术文件,向下游提供者说明能力和限制,制定符合版权法的训练数据政策,并公开足够详细的训练内容摘要。被认定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模型还要进行模型评估,识别和缓解系统性风险,报告严重事件,并维持足够的网络安全和模型安全能力。[3]

这些义务并不意味着购买方可以把全部责任交给模型提供者。企业先要确认自己取得的是 API、可下载权重、微调服务还是嵌入式办公功能,因为不同交付方式决定了企业能够看到多少日志、控制哪些版本、如何退出服务,以及输入数据是否可能被供应商用于训练。采购问卷应要求供应商说明模型名称和版本、数据留存规则、再训练政策、处理地点、版权投诉渠道、事故通知时限、日志导出方式和回滚安排。

合同需要沿着实际责任分工展开。供应商负责模型层面的技术文件、漏洞修复和重大版本通知,企业负责业务用途、用户告知、人工监督和最终决定,双方共同处理事件分级、监管问询和退出演练。供应商拒绝提供必要证据时,企业可以限制输入数据、关闭自动执行或降低使用场景风险,却不能用内部口头承诺填补一个外部黑盒。

当企业对模型进行大规模微调、改变预期用途,或者将模型嵌入高风险系统时,还要重新判断自己是否已经承担提供者责任。模型卡和供应商白皮书可以作为参考,却不能代替企业针对实际应用完成的独立测试。由此可见,GPAI 合规要求把供应链透明度纳入企业自己的责任链。

证据链也不能停在后台文档中,它最终还要落实到用户可以感知的界面和业务流程。用户第一次与聊天机器人互动时就应知道对方是机器,提示可以简短,但不能隐藏在很难找到的条款中。合成视频、声音和图片还应在生产流程里记录生成工具、模型版本、人工编辑和发布渠道,可见标签与可验证的来源信息最好同时存在,因为内容在平台间传播时可能丢失元数据。

告知对象也不只是消费者。员工需要知道哪些内容由模型生成,哪些字段来自外部数据,哪些决定必须由人作出。一个没有解释的灰色图标无法帮助用户判断可靠程度。对客户自带模型或嵌入式功能,合同中还要明确谁负责标记,谁回应投诉,谁保存相关记录。

更重要的是,透明度必须与基本权利保护连接起来。招聘、信贷、保险、教育和公共服务会影响个人的机会和尊严,某些高风险部署者需要在首次使用前完成基本权利影响评估,说明受影响群体、可能后果、风险缓解措施和监督安排。评估如果只由开发团队在内部完成,很容易遗漏真实使用者遇到的问题,因此应在适当范围内听取用户、员工代表或其他受影响群体的意见。[1]

这项工作还要与 GDPR 一起进行。企业仍需证明个人数据处理具有合法性基础,明确目的和保留期限,响应数据主体请求,并在适用时完成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对于产生法律效力或类似重大影响的自动化决定,还要检查 GDPR 第 22 条、人工干预和申诉要求,同时考虑劳动法、反歧视法、消费者法和行业监管。

几个常见场景能够说明这种衔接。招聘筛选系统需要检查群体差异,提供人工复核并允许候选人申诉;客服机器人必须明确机器身份,并在涉及账户关闭或合同变更时转交人工;信用和保险系统除了保存模型解释,还要证明最终决定没有把营销分群直接升级为资格拒绝。产品体验中的告知、复核和申诉,正是责任链面向用户的一端。

四、持续经营能力必须进入日常流程

一条完整的责任链不能依赖某个合规人员长期手工维护。企业可以设立跨部门 AI 治理委员会,但委员会必须拥有批准和暂停的权限,产品负责人说明用途和用户影响,工程负责人说明测试与安全,数据保护官负责个人数据,采购和法务负责供应商与合同,信息安全负责人负责事件响应。每个系统还要有一个在事故发生时真正能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而不是只有一个挂在组织架构图上的名字。

现有流程也需要加入相应控制。立项阶段确认用途和角色,采购阶段审查供应商证据,发布阶段检查风险分类和测试结果,运行阶段监测漂移、申诉和人工推翻率,退役阶段完成数据删除和访问关闭。应把 AI 法案要求嵌入企业已经使用的产品开发、采购、安全和审计流程。

员工政策应说明哪些数据不能输入外部工具,哪些输出必须人工核实,如何报告错误以及什么情况下停止使用,并针对真实岗位提供案例。客服人员需要学习识别幻觉和转人工,开发人员要防止密钥泄露,招聘人员要理解模型偏差与申诉流程,管理层则要学会阅读风险报告。人工智能素养要求不同岗位具备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判断能力,不能停留在看完一次视频。[2]

事故演练能够检验这些安排是否真的有效。团队可以从一次错误输出或数据泄露开始,检查谁负责判断影响,谁保存证据,谁暂停系统,谁通知客户和监管机构。如果演练中仍需要临时寻找联系人或讨论哪份合同有效,就说明责任链尚未建立。

为了让证据可持续使用,每个系统应拥有独立证据包,并以系统 ID、版本和日期命名。角色卡、分类备忘录、数据流图、供应商尽调、合同与变更记录、风险管理报告、测试结果、人工监督方案、告知文本、日志策略、事件记录、培训记录和退出计划都应纳入其中。证据包应回答系统为何获批、发生了哪些变化、谁作出了决定以及问题如何被处理。

一张控制台账可以把这些材料串起来。每一项控制都写清目标、证据、负责人、检查频率和异常处理,例如“重大模型更新前完成回归测试”,对应证据是带版本号的测试报告,异常处理是阻断发布并提交治理委员会。只有当控制目标与证据一一对应,企业才能在监管问询之外,也把合规结果用于客户尽调、内部审计和后续模型比较。

对尚未形成系统治理的企业来说,九十天可以用来启动第一版责任链,但不能把九十天当成合规终点。前三十天的重点是看清现状,任命负责人,冻结未经登记的新 AI 采购,盘点正式系统和员工自行订阅的工具,并完成初步的角色与风险分类。疑似禁止实践、自动作出重大权利决定以及无法说明数据来源的系统,应优先暂停或限制使用。

第 31 天至第 60 天用于补齐关键控制。高风险系统开始建立基线测试、人工监督和日志方案,采购团队向供应商索取模型版本、数据政策和事故机制,法务更新通知、审计、退出和重大变更条款。此阶段的目标是确保每一个高风险缺口都有负责人、期限和可验证的关闭条件,不要求所有文件一次性完美。

第 61 天至第 90 天用于形成证据包并进行演练。团队从一次错误输出出发,完整走过发现、暂停、通知、修复和复盘流程,治理委员会据此关闭红色缺口,董事会则审阅尚未解决的风险、预算和业务取舍。对暂时无法关闭的问题,应记录接受风险的理由、有效期和重新评估日期,避免临时例外变成永久状态。

九十天之后,企业仍要按版本、用途和监管变化持续复核。供应商更新模型,业务将草稿工具接入正式决策,用户群体发生变化,都可能触发新的风险分类。九十天计划的价值在于启动一套可以循环运行的机制;完成一轮集中行动后,企业仍需按这套机制运行。

这套机制最终需要由管理层持续负责。AI 法案按照违法类型规定了高额行政罚款。违反禁止实践的企业,最高可达 3500 万欧元或上一财政年度全球营业额的 7%,取较高者;违反其他义务的最高档通常为 1500 万欧元或全球营业额的 3%,向监管机构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也有单独的罚款上限。具体处罚还会考虑企业规模、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和配合程度。[1]

但管理层如果只盯着罚款,会低估法规的经营影响。系统可能被要求停止使用、撤回或修改,客户合同可能触发赔偿和审计,员工与消费者也可能依据数据保护、劳动或消费者规则提出申诉。更直接的影响是产品上线变慢、供应商更换困难、客户尽调无法通过。企业即使拥有可用模型,也可能因为缺少证据而无法在欧洲继续扩大业务。

董事会不需要阅读模型代码,却应该定期看到系统数量和风险分布、未关闭缺口、重大版本变化、供应商事件、用户申诉、人工推翻率、培训覆盖率和治理预算。这些指标共同说明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经营 AI 的能力,不能只看法务部门完成了多少份表格。

归根结底,欧盟《AI 法案》进入实施阶段后,合规已经成为企业在欧洲市场部署和经营 AI 的基础能力。有效的合规体系不会停留在一份风险问卷或一套技术文档里;它应让角色判断决定责任,让风险分类决定控制强度,让技术和组织措施产生可以持续验证的证据,并确保用户在受到影响时能够获得说明、人工复核和纠正。

企业不需要等待所有实施细节完全稳定后才开始行动,更不能把合规理解成可以一次完成的项目。需要建立的是一套随着模型版本、业务用途和监管要求共同更新的治理机制。能够持续证明责任清楚、风险可控和处置有效的企业,才有条件在欧洲市场长期使用 AI、推出新产品并赢得客户信任。

来源与引用

  1. Regulation (EU) 2024/1689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Act)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 EUR-Lex · 第113条;第3条及第25条;第5条;第6条及附录三;第50条;第9条至第15条;第27条;第99条

  2. AI Act | Shaping Europe’s digital future

    European Commission · 实施时间表;AI 素养与实施说明

  3. General-purpose AI models in the AI Act

    European Commission · GPAI 提供者义务